一、进场检验
1、所有材料进场时,包装应完好无损,并应附有包装分件名称、图号、数量的详细装箱单、合格证,清单与材料应相符。
2、抗震支吊架产品运抵现场后,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:
(1)产品出厂质量检验证明、产品合格证、质量保证书;(2)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;(3)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;(4)进口材料商检证明等质量证明文件。
3、材料进场后,应在建设单位或专业监理人员的监督下,由施工单位按产品检验标准分类抽样检验。
4、抗震支吊架下列部位的特性应组织复检或现场试验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槽钢尺寸、齿牙深度、连接构件尺寸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产品几何技术规范(GPS)光滑工件尺寸的检验》GB/T 3177的有关规定;(2)抗震连接构件或斜撑组件力学性能的检测方法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》GB/T 37267的有关规定;(3)锚栓承载力性能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混凝土用机械锚栓》JG/T 160的有关规定;(4)螺杆性能等级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、螺钉和螺柱》GB/T 3098.1的有关规定。
5、抗震支吊架材料,材质及表面处理方式应符合技术文件及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》GB/T 37267的有关规定。
6、抗震连接构件及管道连接构件板材厚度不应小于5mm,槽钢厚度不应小于2mm。
7、抗震支吊架材料采用的防腐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。
8、槽钢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装配式支吊架通用技术要求》GB/T 38053的有关规定。
9、锚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混凝用机械锚栓》JG/T 160、《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》JGJ 145 的有关规定。
10、槽钢、连接件管夹、锚栓等材料配件应有企业永久商标标识。
二、工程验收
【一般规定】
1、抗震支吊架工程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、供货单位共同参加。
2、施工单位应严格对施工工序进行质量控制,检验批、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。
3、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验收,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。
4、抗震支吊架工程竣工验收时,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:
(1)抗震支吊架的竣工图、计算书、设计变更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;(2)抗震支吊架构件、组件及其他附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,第三方检测报告,进场验收记录;(3)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文件、工作文件和变更记录;(4)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试验记录,检验批、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;(5)其他质量保证资料。
5、抗震支吊架安装工程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设计、材料和施工条件相同的抗震支吊架工程中,同层套数大于或等于1000套时,应按每10%划分为一个检验批;同层套数小于1000套时,每100套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。(2)所有标准层应划分为一个独立检验批,除标准层外,其他楼层不足100套也应划分为一个独立的检验批。(3)机房工程中的抗震支吊架应划为一个独立检验批。
6、当抗震支吊架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整改,整改后的抗震支吊架应全数检验。
7、抗震支吊架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执行。